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管理,保证学生在公寓内人身和财产安全,维护公寓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,根据《鞍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文件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,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公寓的住宿管理、学生日常管理,协助各学院做好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。
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组成的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(舍务部),履行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教育、自我监督职责,协助各学院和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凡由我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的学生公寓均适用本规定。
第二章 入 住 与 退 宿
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凭新生入学名单,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入住手续;住宿生要签订《鞍山师范学院学生住宿协议书》,填写《住宿生信息表》,以班级为单位安排入住。
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入住,不准擅自调换,若确需调整的,需征得所在学院及公寓管理中心的同意。遇有学校规划调整时,应服从学校安排。
第七条 学生因学籍变化等原因需要改变住宿期限的,需持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,办理续住或退宿手续。凡因降级、复学等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入住公寓的,按学校相关规定,经审核符合条件后,重新签订住宿协议(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学制相同),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住宿手续。毕业或休、退学的学生,办完离校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。
第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,未经批准,不得在校外住宿;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,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,发生问题责任由学生自负。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住宿的,要向学校提出申请,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、家长意见及学院、学校的批复意见。
第九条 寒署假期间,原则上学生不留校住宿。如有特殊情况,需事先申请批准,经相关学院签署意见后,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集中住宿,并按《寒署假住宿管理规定》办理住宿手续。
第十条 学生住宿要按时交纳宿费,收费标准由宿舍经营单位及物价部门确定。学生因退学、转学、休学、参军、出国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,需及时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,住宿费的计算依照《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费及有关费用收缴管理暂行规定》执行。
第三章 日常管理
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应倡导文明,各寝室应做到: (一)文明礼貌、团结友爱、互相关心和帮助; (二)对照文明寝室标准,互相督促,人人积极参加争创文明寝室、星级寝室活动; (三)寝室长负责管理本寝室事务,营造寝室文明氛围。
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必须保持整洁,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寝室长负责排出每天值日表,值日生负责寝室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卫生打扫,每周寝室长安排一次大扫除;
(二)各寝室产生的垃圾要自行装袋(垃圾袋自备),出寝时送到楼外垃圾站,严禁向窗外、楼道泼水和丢杂物,不得将杂物抛进盥洗室水槽或厕所便池内;
(三)保持寝室内及楼道地面清洁、无垃圾、痰迹,保持寝室内墙壁无鞋印、球印和蛛网等;
(四)做好内务整理,被褥统一叠放,书籍和其它生活用品须摆放整齐。
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必须保持安静,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公寓内不准大声喧哗、吹拉弹唱,不得高声播放音响等;
(二)禁止在公寓楼道内溜冰或者进行各种球类活动;
(三)熄灯后,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各种娱乐活动。
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必须爱护公物,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爱护公共财物,公寓配置的各种家俱及公共设施必须合理使用,妥善保管,不准随意搬迁、毁坏,发生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,如属人为损坏,必须按价赔偿或支付修理费,故意损坏公物的,给予纪律处分。
(二)严禁踢门、撬锁,寝室门锁不得擅自更换;
(三)节约用水、用电,超出额度部分自觉缴纳费用。
(四)严禁将学校设施搬入公寓,寝室内不准配备沙发等其他大件家俱;
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必须确保安全,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进出入学生公寓,应随身携带门禁卡。忘带的,主动出示学生证;
(二)遵守作息时间,按时起床与就寝,超过规定时间返回公寓,必须在值班室登记,并配合值班人员的查验;
(三)外来探访人员必须到门卫填写《学生会客单》,经管理人员查验有关证件确认后,方可进入公寓,并在规定的寝室会客,外来人员不得在寝室留宿;
(四)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必须到所在宿舍门卫登记,取得证明后方可出入公寓;
(五)学生不得翻爬窗户出入公寓,一经发现即移送保卫处处理;
(六)公寓内严禁动用明火,严禁使用煤油炉、液化气炉、酒精炉,严禁在公寓内燃放烟花、鞭炮,严禁点蜡烛、蚊香,严禁焚烧物品; 生活区内严禁燃放许愿灯。
(七) 要爱护消防设施,不得随意动用、损毁消防器材,不准堵塞消防通道,平时严禁从消防疏散门出入;
(八)严禁使用诸如电热棒、电热杯、电褥子、电饭锅、电炉子、电暖宝、电吹风、电烫板等任何违禁电热器具;严禁私自拉线、接电和使用劣质插排、应急灯;寝室之间不得乱拉网线、电线等;不准将充电设备放在可燃物上充电。
(九)住宿学生要积极做好防盗工作,如发生案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,并保护好现场;
(十)公寓内不得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有腐蚀性和有毒物品,一经发现立即没收,并给予相应处分,酿成后果的,给予严肃处理;
(十一)公寓内禁止吸烟,严禁酗酒;
(十二)公寓内严禁赌博,不准玩麻将;
(十三)公寓内严禁携带和收藏管制类刀具;
(十四)公寓内禁止饲养各种宠物;
(十五)学生未经许可,不得进入异性宿舍;
(十六)公寓内不准随意书写、张贴和散发广告,寝室内墙面要保持洁净,不准钉钉和直接粘贴;不准张贴不健康或格调低下的图片、图画,公寓信息栏内张贴海报等必须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;
(十七)严禁携带淫秽书刊和不健康的音像制品等进入公寓;要遵守公安及学校网络使用管理规定,在公寓内不得访问黄色网站,不得下载黄色、反动以及不健康的文件、照片,不得在网上发布传播黄色、反动、不健康的信息等。
(十八)不得在公寓楼内聚众闹事,不听劝告的,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四章 奖 惩
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根据考核达标情况产生安全文明寝室(见学生公寓安全文明寝室评比办法),凡荣获 “文明寝室”称号的各寝室,将通报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;
第十七条 损坏公寓内的公用设施以及造成他人个人财产、公共财产损失的,一经查实须照价赔偿;造成共有财产、公共财产损失、寝室内责任不清的,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;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,视情节轻重,可依据《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》有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八条 对在公寓内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,公寓管理中心有责任行使管理权及时处理,并及时报有关学院和学生处。对不服从管理者,公寓管理中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学生处和有关学院反映,对于构成违纪的,依据《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》有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九条 对在公寓内行为不当者,同寝室人员有责任及时劝阻并向公寓管理中心、保卫处、所在学院或学生处报告。知情不报的同寝室成员对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负有连带责任,视情节轻重,依据《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》有关条款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处分;其中,学生干部同时免去所任职务。
第二十条 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,给予相应处理,情节恶劣者将追究责任:
(一)在寝室内打麻将或者进行赌博的;
(二)酗酒滋事的;
(三)留宿异性的;
(四)非法经营或从事传销的;
(五)观看、传播反动、淫秽资料的;
(六)盗窃、抢夺公私财物或者敲诈勒索钱物的;
(七)携带或私藏管制类刀具,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或者攻击侮辱他人,危害他人人身安全,损害他人人格的;
(八)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的;
(九)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其它行为的;
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,公寓管理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学生处及学生所在学院,并根据《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》,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违反公寓纪律,由学生公寓管理老师进行批评教育,经教育无效的或违反公寓纪律情节严重的,给予通报批评;对构成纪律处分的,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,通报给所在学院,并呈报学生处备案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于2017年9月1人修订,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